第一條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對來學院及各科室辦事或電話咨詢有關事宜的服務對象:各科室承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政策依據、辦理時限、辦事程序、所喬的全部材料或不予辦理的事由和依據,并在公示欄或辦公室醒目位置公示辦事指南和辦事程序。
第二條 各科室承辦人對服務對象要求辦理的事項,應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和材料,對手續齊全、符合規定的要及時辦理,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理的,要說明理由。
第三條 各科室承辦人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能當場辦理的事項,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其辦事程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于辦理的理由,并耐心解答對方的詢間。
第四條 服務對象按照一次性告知的要求補齊材料后,承辦人員應當接時予以辦理。
第五條 對服務對象所申辦事項涉及多個部門或相關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的,各單位承辦人應及時幫助其咨詢了解或請示報告,并將結果及時告知當事人,不能一推了之。
第六條 各科室承辦人員的一次性告知要做到表述準確,介紹全面,使辦事人員減少中轉環節,節省時間,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
第七條 如各科室承辦人未一次性告知對方辦理的全部事項,使服務對象為同一事項跑兩次以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將嚴格按照相關制度迫究責任。